招采活动投诉质疑须知

参与公司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认为招标及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,有权向公司招标办公室进行投诉。

一、 投诉人投诉时,应当提交投诉书。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投诉人的名称、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。

(二)被投诉人的名称、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。

(三)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。

(四)相关请求及主张。

(五)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
二、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,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。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,应当一并说明。投诉人是法人的,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;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,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,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三、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,不得进行虚假、恶意投诉,阻碍公司招标及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四、 投诉人认为公司招标及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,可以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结束前提出书面投诉。

五、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。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,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招标办公室。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。

六、 招标办公室在收到投诉书后,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采购项目过程记录进行审查,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:

(一)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,决定不予受理,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。

(二)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,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。

七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,不予受理:

(一)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采活动的参与者,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。

(二)投诉事项不具体,且未提供有效线索,难以查证的。

(三)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、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;以法人名义投诉的,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。

(四)超过投诉时效的。

(五)已经作出处理决定,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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